第三章  書刊逾期及遺失賠償規則

 

第三章 書刊逾期及遺失賠償規則

第二十條 本校教職員生及北區聯盟各校師生(以下簡稱讀者)借閱圖書資料到期時如無他人預約,讀者可辦理續借一次,如逾期未歸還,則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冊圖書資料逾期一天罰款5元(教職員累計金額上限為1000元,學生上限500元),寬限期為三天,寬限期滿後如尚未歸還即停止該讀者借閱權利並累計罰款,罰款由逾期當日開始累計至該圖書資料清還為止,需將逾期圖書清還並繳清罰款後方可恢復借閱權利。
二、如有圖書資料逾期未還或遺失未處理,不得辦理相關離職或離校手續 (兼任教師及校友不得申請退回保證金)。
三、圖書資料逾期 :專任教職員及學生超過一年,兼任教師及校友超過六個月,即視為遺失,應依本章第二十及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兼任教師及校友如 經通知仍未前來辦理,本館可據以扣抵保證金並撤銷其借閱資格。

第二十一條 為珍惜本館資源,借出之圖書、期刊如有遺失、割頁、批註、污損、或其它損壞之情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讀者必須自行購置原書或最新版本作為賠償。期刊則需購買原刊賠償 (卷、期、年代需相同)
二、若無法購置原圖書資料 (如絕版書),需依原圖書資料定價的1.5倍全額賠償之。
三、若原書並無標示定價時,平裝書在 100頁內,每冊賠償新臺幣150元;若超100頁時,每頁以新臺幣1.5元計算,精裝書得以平裝書2倍計算。

第二十二條 借出之視聽資料如有遺失、污損、或其它損壞之情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讀者必須自行購置所借視聽資料之同一版本或最新版本作為賠償。
二、若無法購置原視聽資料,得依原視聽資料定價的 2倍全額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