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長期借閱規則

第四章 長期借閱規則

第二十三條 長期借閱圖書資料之專任教師或各借閱單位應填寫「長期借閱申請單」。

第二十四條 個人借閱時需由教師本人提出申請,「長期借閱申請單」經科主任核可簽章後攜至本館櫃檯辦理借閱手續,如欲長期借閱之資料已逾期,需先清還借閱資料,繳清罰款後方可辦理。

第二十五條 科系借閱時,需由科主任提出申請簽章後,攜「長期借閱申請單」至本館櫃檯辦理借閱手續,如欲長期借閱之資料已逾期,需先清還借閱資料,繳清罰款後方可辦理。

第二十六條 長期借閱期限最高以一年為限,如需使用超過一年者,需在無他人預約的狀況下,於到期前將圖書資料歸還並重新申請。

第二十七條 專任教師長期借閱圖書累計至個人借閱紀錄之內,不得超過個人借閱上限,如有逾期或遺失則依本辦法第二章「書刊逾期及遺失賠償」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科長期借閱圖書累計至各科長期借閱紀錄之內,不得超過單位借閱上限,如有逾期或或遺失,應由各單位依本辦法第二章「書刊逾期及遺失賠償」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