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圖書館閱覽規則
第四十七條 本館為發揮圖書館應有之功能、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查尋資料之寧靜,特訂定本規則。
第四十八條 讀者應於開放時間內入館,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凡入館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冒用、偽造或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
第四十九條 16歲(含)以上之校外人士可持本人有相片之個人身分證件交換臨時閱覽證入館,以利用本館館藏,但不得外借館藏。
第五十條 本館臨時閱覽證限換證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借用,並應盡妥善保管之責。若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流通櫃台掛失,並須繳交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整。當日未換回之各種身分證件,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五十一條 讀者之背包、提袋…等不得攜入館內,本館提供撥碼式置物櫃,讀者可自行設定密碼,離館時須將個人物品攜走,每日不定時於閉館時間清空置物櫃,取出讀者違規寄放之物品招領,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五十二條 讀者應共同維護圖書館公共安全,嚴禁攜帶易燃或其他危險物品入館。
第五十三條 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不得攜帶食物、餅乾、飲料等食品及動物、滴水傘具或其他可能影響館內清潔之物品入內,並不得吸煙、嚼食檳榔或口香糖,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第五十四條 館內不得高聲談笑、說話或朗讀;行動電話、呼叫器以及其他會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入館後不得發出聲響,以維護館內環境之寧靜。
第五十五條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不得利用其連接BBS 站、上網聊天、收發E-mail、瀏覽查詢非圖書館資源網站及玩電腦遊戲等。
第五十六條 讀者在館內不得任意移動桌椅及預佔座位,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攜走。前項未攜走之物品,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館所藏之期刊、參考書、學位論文等僅限館內參閱,不得攜出。
第五十八條 讀者應愛護本館館藏及各項設備器材、裝飾品等,不得有污損、批註或破壞之行為。
第五十九條 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未經借閱(用)程序,不得擅自攜出館外,違者視為偷竊辦理。
第六十條 圖書閱畢請勿自行歸架,留置書車或書桌由工作人員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讀者離館時,流通櫃檯館員若對攜出物品有疑慮,得要求檢查,不得拒絕。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如有違反以上五十二條至五十九條或其他經勸導無效之情事,本館得視情節輕重,取消其閱覽及借閱權利,並依校規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