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第五章  團體視聽室使用規則

 

第五章 團體視聽室使用規則

第二十九條 凡本校師生三人以上,有使用視聽器材之需要者,得依本規則申請使用團體視聽室。

第三十條 申請使用團體視聽室,須憑有效證件 (學生證或教職員證)至本館櫃檯登記,並換取團體視聽室鑰匙,如事先預約者請於預約開始時間十分鐘之內至櫃檯以證件換取鑰匙,逾時則視同取消預約;使用完畢後,請繳回團體視聽室鑰匙並取回證件。鑰匙不得自行複製或轉借他人,若有遺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團體視聽室每次使用時間至多四小時,若無人預約得續借,同一日以續借一次為限。

第三十二條 團體視聽室開放時間為本館開放時間,其他時間需用不予開放。

第三十三條 團體視聽室內應保持整潔,不得抽煙、飲食及喧嘩等有礙公共場所秩序之情事,亦不得改變原有設施,離開本館時須將視聽器材歸位,並將燈光關閉,視聽室大門需上鎖。

第三十四條 不得使用非本館館藏之視聽資料。違者,圖書館得沒收該視聽資料轉交班級導師協助處理。本館得暫停違規者與該班級之一個月的使用權,並依違反校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期間可自行取用本館館藏資料,教職員離開圖書館後若仍需使用該資料時,應向出納櫃台辦理借閱手續。

第三十六條 凡遇本館公務需要時,得隨時通知使用人收回團體視聽室及向本館借用之器材與圖書。

第三十七條 使用期間如有損壞公物,應按市價賠償。

第三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則及其他圖書館公告事項,本館得暫停違規者與該班級之一個月之使用權並依相關校規懲處。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