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受贈圖書原則
第九章 受贈圖書原則
第六十九條 本館得決定受贈資料之編目、陳列、淘汰、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惟決定納入館藏者,均依本館一般書刊資料處理之。
第七十條 本館以接受有益教學研究之各類型書刊資料為原則,惟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婉拒之。
一、內容不具學術及參考價值者;
二、盜版或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之虞者;
三、本館已有複本者;
四、破損不堪者;
五、內有註記、眉批、畫線者;
六、殘缺不全之套書或期刊;
七、無時效性之一般圖書十年以前出版者;
八、電腦方面之圖書三年以前出版者;
九、未列入名人錄之哀思錄及輓聯集;
十、具宣傳性質之宗教性書刊;
十一、各機構之會員或會務通訊;
十二、十年以上之旅遊指南;
十三、僅有會議議程,名單,會議概述之會議報告;
十四、視聽資料未具公開播放之授權書;
十五、五十頁以下之小冊子、單張;
十六、教科書、筆記書、評量測驗卷;
十七、漫畫書、黃色書刊等不適本校學生閱覽者;
十八、各學校校刊、系刊;
十九、機構團體簡介性刊物;
二十、其他不符合本館館藏發展政策者;
若遇難以取捨或有爭議者,得由本館邀集相關單位共同決定之。
第七十一條 本館接受贈送書刊資料後,除納入館藏且於書刊資料上註明贈送者外,另需致謝函予贈送者;本校同仁贈書者再由校長專案獎勵之。